1380521693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江通旅馆负责人李开源,系反革命特务分子,解放前在该旅馆被“九二”大灾焚毁后,他就向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多为商号或银行负责人)借款兴建,迄未偿还。解放后债权人等曾先后向重庆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经查询悉该犯为反革命特务,已经枪决,乃批示:“查被声请人系反革命特务罪犯,已经我院于3月3日执行枪决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所请无从办理,应予驳回。”刘临五等不服,联名向我院呈诉说:“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是很对的,但这个财产,应该是清偿他所欠的合理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绝不能使我们这些私人债权完全遭受损失,故要求废弃一审批示,另为合理的判决。” 
  我院研究后,认为这个问题,要按照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来处理,就认为所规定的财产是指反革命分子所有财产,亦似无不可,唯反革命分子在他们势力统治的时候,借商号银行的债,是否应由没收财产部分中去偿还,论理是不应当偿还,但关系私商债权,主张偿还亦不无理由,似此类问题,今后一定很多,故特呈请指示办理。 
 
 
 
 
 
 
  
  


来源: 徐州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地主债权处理问题的解释(节录)
  •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 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本家欠地主的债务与地主欠劳动人民的债务如何处理的批复
  • 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